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