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