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9條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