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