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6條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事,應撤銷獎勵,且不得參加其後三次相同獎勵事項之評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