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