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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勞動部
就業服務目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10條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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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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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一、貸款人應為所創…
第4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
第5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
第6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
第7條
本部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第8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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