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3條 法規: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3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