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