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