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