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