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9條 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二、其他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仍不為補正。三、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前項第一款記載不詳之文件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