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5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