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