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7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