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依通知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