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9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