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