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