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內,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及分配數額,依附表所定公式完成核算,並將核算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