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