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報表如下: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
- 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
- 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播或散發就業服務業務廣告,應載明機構名稱、許可證字號、機構地址及電話。
- 第36條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
- 第37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
- 第39條主管機關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為評鑑成績、罰鍰、停止全部或一部營業、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應公告之。
- 第4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狀況及有關文件資料;經檢查後,對應改善事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所…
- 第41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
- 第42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計畫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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