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3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轉由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續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