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3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