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
- 第23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原許可機關備查:一、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
- 第2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不得租借或轉讓。前項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污損者,應繳還原證,申請換發新證;遺失者,應備…
- 第2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備下列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一、申請書。二、…
- 第26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
- 第27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未辦理者,由主管…
- 第2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私立就…
- 第3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一、不符…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
-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報表如下: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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