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