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
- 第3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
- 第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
- 第5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第5-1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
- 第6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二、從業人員人…
- 第7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第8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地址、電話及到職、離職日期等事…
- 第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10-1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依前項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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