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第9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即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