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
- 第5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
- 第6條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一、申請表。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同意受理單位代查之聲明文…
- 第7條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各分署收受前…
- 第8條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且申請日前六…
- 第9條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
- 第11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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