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44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4條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