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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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條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每小時最低工資核…
- 第34條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 第35條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
- 第36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
- 第37條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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