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30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臨時工作津貼 第30條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