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6-1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十一章 之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第56-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