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0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六章 機構看護工作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