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駕駛人…
- 第4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
- 第6條(刪除)
- 第7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第8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七款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第9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