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
- 第28條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二、藥商。三、衛生財團法人。四、其他經中央主…
- 第29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一、人才訓練。二、技術研究發展。三、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 第30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二、廢水代處理業者。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四、廢棄…
- 第31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出版事業:新聞紙、雜誌、圖書之經營管理、外文撰稿、編輯、翻譯、…
- 第3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 第34條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開發、分析、設計、規劃、測試、檢驗、稽…
- 第35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
- 第36條聘僱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三十四條或…
- 第37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
- 第37-1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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