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二、廢水代處理業者。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