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8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28條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二、藥商。三、衛生財團法人。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