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26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