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
- 第15條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
- 第16條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 第17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 第18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二、所聘僱之外國人執行…
- 第19條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駕駛…
- 第21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證券、期貨事業:(一)有價證券與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投資、…
- 第2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
- 第23條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
- 第24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 第25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 第25-1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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