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1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1條 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