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1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