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2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