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