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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勞動部
就業服務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7條
法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7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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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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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四、被…
第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
第5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一、勞動力。二、失業率。三、廠商家數。四、學校數。五、業…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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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