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6條 法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