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4條 法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