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
- 第4條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一、本國國民。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
- 第5條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
- 第8條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
- 第9條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 第10條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 第11條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