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被害人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一、合法居留許可之效期已屆滿。二、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三、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四、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